福建省地矿局与二九四大队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8日  浏览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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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我局党风廉政 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局党组提 出的“创新主业、拓展主业、提升主业”的主导思想和“心系一线、服务一线、加强一线”的工作导向,为地勘事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创造优良的政治环境和提供 优质的服务,明确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并形成制度,与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廉政准则》8个方面、52个不准的规定,遵守组织人事工作“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要 求,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洁自律、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做到不仅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还要不出事。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工作格局和配套制度,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长期失察和失控,切实解决违规违纪问题重复发生。
   (四)及时查办和坚决惩处责任范围的违法案件、违纪案件和各种腐败现象,严禁瞒案不报和压案不查的情况发生。
    二、责任内容
   (一)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所有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领导,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对直接分管的部门和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2次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共 同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反腐倡廉、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工 作,及时解决源头防腐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底前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局党组、局纪检组报告,并将其归档;领导班子成员要规 范按要求在职代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及直系亲属的重大事项,自觉接 受上级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履职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单位的“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的原则办事,特别是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局有关规定,结果要及时向班子通报和向职代会报告;
    2.严肃财经纪律,做好财务规范年工作,遵守《会计法》,不做假账,加强财务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提高职工纳税意识,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3.以创先争优为平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创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进一步弘扬“三光荣”精神十六字新时期时代内涵,廉政教育务必全覆盖,不留死 角,重视对技术干部开展警示教育,建设领导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严格 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坚持按制度办事,对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改项目和基建项目必须推行招标、议标和询价办法,不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不得个人说了算,从中收取好处费; 未经上级批准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党员干部不得暗中参股或经营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企业及项目;规范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
    5.健全、完善“三会”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工作的回避制度,继续规范财务工作;
    6.切实推进核威公司上市相关准备工作;领导、指导好股份企业按《公司法》规范进行运作,确保各级经营班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7.加强队务公开工作,将民主管理和“阳光工程”向所属二级单位及基层班组稳步有序推进,做到服务在基层,民主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切实落实好局党组工作导向;
    8.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三、责任考核
   (一)按照《福建省地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分细则》(附后),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监督相结合等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调整。
    四、责任追究
   (一)实施问责制,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责任的,将依据责任问题的程度,进行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部署安排,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与分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和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给予诫勉谈话;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对分管的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案件,如安全、质量、设立“小金库”、做假账等,致使国家、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应负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党纪、政纪处分;
    5.未经局批准,擅自给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奖金、津贴的,除责成所在单位追回所发奖金、津贴外,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及财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6.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
    1.已经认真履行了职责,但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2.能积极主动组织查处问题,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3.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促进单位发展和稳定的。
   (四)对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从重处理。
   五、附则
  (一)本责任书适用于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
  (二)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经局长队长和队党委书记签字后生效。
   
   附件:福建省地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分细则
 
   福建省地矿局                  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
                                 队长:
   局长:               
                                 书记: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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