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动轴承公司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方案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7日  浏览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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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为合同内容)
 
    一、根据滑动轴承公司持续亏损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明显改善的情况,为了使国家资产少受损失和减轻大队的负担,大队于2007年3月确定对滑动轴承公司实行 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措施。经过三年的努力,困境有所改善但尚未根本扭转,发展的基础仍然薄弱前景并不乐观。为进一步从运行机制上挖掘潜力,增强活力,促进 公司良性发展,特提出本方案。
    二、拟定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方案初稿,于11月6日前将本方案提交队长办公会讨论及修改完善后,于11月10日前在轴承公司内部召开职工(形 正式职工全体)宣传动员大会,公开方案、接受咨询和自愿报名及提交承诺书和经营思路向甲方报告,11月20日为提交承诺书的截止日期。
    三、基本设定遴选乙方对象顺序为公司内的大队正式职工、全队正式职工。若上述两类对象当中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承诺与甲方要求差距较大,则甲方视情采取扩大范 围或修改方案以及实行委托经营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经营者。若上述两类对象中有超过2人及以上的报名者承诺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时,甲方将由大队队长办公会成员 以及财务、工会、纪检监察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公司部分代表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其中,大队长和党委书记为每人2个票权,办公会成员为每人1.5个票权,其 他人员为每人1个票权;由投票人根据报名人及甲方的条件和要求等有关情况自主投票确定承包人,得同意票多者为承包人。因此,甲方不保证承诺出价高者及承诺 其他条件优者成为承包人。承包人在提交承诺书之前应缴纳10万元诚信保证金,若取得承包权后又放弃则甲方不予退还并无条件归甲方所有,若与甲方签合同并履 约则抵作乙方118万元的部分;若未取得承包权则甲方予以退回。
    四、由于甲方于2007年至2009年已经实行了承包经营,因此,若原承包者本轮未能承包,则本轮的新承包者应与甲方共同履行上轮合同中甲方与上轮承包者 的部分合同条款的交割事宜(因原承包者达不到甲方本轮要求除外):一是对经原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属于乙方的应收款,本轮的新承包者应在其相对应的回款中每批 次按50%给原承包者,其中具有正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原乙方的应收款全部付清。二是经原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新增设备原乙方 可自行收回,若不收回则由新承包者按计提折旧后的净值(折旧按通常标准)在2010年6月30日前以现金向原承包者购买。
    五、承包项目
    第一条  甲方以现有资产(具体以附件《上海核威滑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资产移交清单》为基准),以及名称、市场等资源提供给乙方,乙方必须妥善管理、经营和使用。
    六、承包方式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现金购买应收账款和定额承包费,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
    七、承包经营期限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年,即从公元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八、承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乙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必须合法经营,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要求规范建帐,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乙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应确保甲方各种资产的安全,并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以及债权等资产的损坏、灭失负有赔偿责任。 其中应收款以2009年末余额为基数及扣减乙方已出资购买部分外,未收回的属于甲方的应收帐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及其他债权,乙方应在承包经营期 内每年的三季度之前负责确认并取得对帐依据。承包经营期满时,乙方交回给甲方的资产不小于附件核定的金额,债务不大于附件核定的金额。新增的应收帐款及其 他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
    第六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所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及其他一切费用(含劳务用工滞后成本)均由乙方负担,如发生机械、人身等各类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新投入设备、模具、设施,需列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并说明用途,报二九四大队审批后,由乙方自行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
    第八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经营与二九四大队具有同业冲突的项目和产品;若要生产用于自用的衬套材料,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为确保履约责任的落实,一是乙方应在承包经营合同书签订的10天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人民币(由二九四大队财务科代收),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期 满时视情返还。二是乙方应在承包经营合同书签订的10天内向甲方缴纳壹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由二九四大队财务科代收),向甲方购买应收账款(此款为终不可 退:即便承包人承包一天,也不退还)。
    第十条  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甲方在公司现有的职工由乙方承包经营后实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基本与市场用工方式接轨。乙方应承担安置二九四大队正式职工12 人的额度,具体人员可以是现已在本公司职工,也可以是二九四大队内部其他职工并由乙方与其个人协商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提出调入滑动轴承公司的申请并按大队 内部职工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双向选择后在公司上岗人员,乙方有权在符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拥有对其确定岗位、薪酬及再待岗、再下岗的权力,但公司 60%以上的二九四大队在岗正式职工的年收入应不低于二九四大队普通职工的年收入水平。但是,在不足12人的在岗额度时,差额数由乙方向二九四大队缴纳职 工安置费,标准为2.3万元/人年(后两年2.5万)。
    第十一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在依法并符合上述条款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甲方(二九四大队)留在本公司工作的职工的薪酬等待遇,不承担应由甲方(二九四大队)承担 的一切费用(含挂靠职工的一切费用)。但是,公司安置的二九四大队正式职工其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均按大队统一规定的标准和渠道缴纳,并由乙方承 担。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考虑到安置因素,为减轻乙方经营过程中的负担,甲方同意对乙方使用属于甲方的厂房(含办公用房)1000㎡以内,第一年按内部标准的 1/3缴纳、第二年(2011年)按内部标准的1/2缴纳,第三年起及以后的年度均按内部标准足额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免提收折旧、资金占用费、无偿使用现 有模具、不再摊销递延资产(厂房装修及设备修理费)。除此以外,乙方应对公司实行全成本核算,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对附件所列的甲方资产(固定资产除外)处置(销售)变现减值并要求由甲方承担损失时,必须由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处置。否则,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移交的账外物资(详见附件)应妥善保管,乙方处置变现时需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一定额度的提成费用并在书面报告批复中明确。
    第十五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以虚列成本,虚盈实亏、虚报冒领、故意欺诈等行为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十、经营绩效的考核与落实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乙方违法和违背本合同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要时立即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依法赔偿和承担相应责 任。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确认,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按照二九四大队的统一要求进行财务考核和综合考评。在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上要按有关规定及实行全成本核算, 在内部考核时,若因执行有关规定提取的设备折旧费、厂房租金、资金占用费、现有模具、递延资产(厂房装修费及设备修理费)摊销费,将其从成本中作相应调整 后核定盈亏。乙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甲方缴纳承包费10万元/年。经考核,当年度发生亏损额度大于履约保证金的70%时甲方有权视情解除合同。承包费缴纳时 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末。
    第十七条  乙方在依据本合同取得收益时,在考核后兑现额度的上限不得高于70%,余额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兑现。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依据上述条款取得的利益,在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各自有权处理,互不干涉。
    十一、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或单方依法解除或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给对方及本方造成损失的,由本方自承担损失,并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法定条件双方或任何一方违约给予对方及本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出面协调的事项及优惠政策的争取,甲方应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用甲方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出租、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在解除合同时,乙方在将公司经营权及资产按上述条款交回给甲方时,债权债务以双方核定确认的资产为依据,流动资产不少于双方核定确认的原净值(已购买的 118万除外),流动负债不大于双方核定确认的原净值。对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新增的固定资产等属于乙方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并不得损 害甲方的权益,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必须对甲方的设备进行保修、保养,承包经营期满在设施能够良好运行的情况下交还给甲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厂房转给其他人经营,也不得以公司名义和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依法、依本合同履行完毕其相应责任和义务后,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还给乙方;但若因上述条款用于补亏后有余款,则仅退还余款,无余款则不退还。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若甲方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十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按《党章》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甲方主管部门(二九四大队)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上海核威滑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资产移交清单》。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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